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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

支持对象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国家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申报主体应在2026年4月24日前获得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认定。

3.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国家工业遗产评价指标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 产权明晰;

(2) 为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

(3) 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4) 国家工业遗产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遗产价值、保存状况、管理水平:

① 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

② 对中国工业化进程具有显著的推进作用;

③ 技术或工艺具有创新性、重要性或独特性;

④ 对行业发展进程具有重要影响;

⑤ 对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变迁具有重要影响;

⑥ 形成了有影响力的工业精神、生产制度或企业文化;

⑦ 反映了工业生产及其相关社区生活的时代特性和社会风貌;

⑧ 工业生产或生活设施构成的工业景观具有较强的独特性或代表性;

⑨ 设施设备、建构筑物、产品对某一生产技艺或企业具有极强的代表性;

⑩ 涉及与重要历史事件、人物的紧密联系历史价值;

⑪ 属于洋务运动、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156项工程”和“三线建设”重大项目;

⑫ 涉及遗产价值描述的文字材料基本可信;

⑬ 整体布局和核心物项建设、重建、修复及保存状况具有较为可信的记录和呈现;

⑭ 有较高的完整程度,通过现存核心物项可以完整呈现有代表性的生产布局、生产工艺或相关的生活;

⑮ 保护利用规划符合遗产特性、切实可行;

⑯ 保护利用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明确有力;

⑰ 保护利用已或可预期产生可持续的社会、经济效益时代性;

⑱ 评价指标说明:

1) 国家工业遗产评价采用定性评价的方式,针对国家工业遗产特性设置了3项一级指标、17项二级指标。

2) 对于“遗产价值”指标项,1-8项二级指标中需至少有1项达到相应标准,9-11项二级指标作为评价参考;对于“保存状况”指标项,12-14项二级指标均需达到相应标准;对于“管理水平”指标项,15-17项二级指标中需至少有2项达到相应标准。所申报项目若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则视同“保存状况”和“管理水平”指标项均达到相应标准。

3) 3项一级指标均达到相应标准,判定为满足评价指标要求。

4.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政策奖励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并将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策,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鼓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补和表彰。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先推荐先进单位参与工业文化建设相关试点示范项目。


申报程序

申报主体通过管理平台填报提交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初核,并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1. 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同意,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向公司总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总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组织申报和复核主体,于2026年5月15日前在线注册和填报资料。5月15日后填报系统将关闭。

2. 国家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国家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3. 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于2026年5月22日前,完成线上初核,并将推荐文件及从管理平台中导出的第八批国家工业遗产申报项目推荐汇总表、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复核意见汇总表(加盖公章的纸质件各一式两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4.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国家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通过管理系统填报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1. 账号注册:在国家工业文化资源服务平台登录页面,点击【注册】进入账号注册页面,完成必填信息录入并提交,完成注册。

(1) 申报单位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营业执照相对应。

申报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信息,如若多人,请分别注册。

申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须正确输入,同一单位可注册多个账号用户,拥有相同的数据查询权限。

(2) 已认定遗产名称:请按照“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公布名称准确填写,如非准确名称则无法完成注册。

(3) 工业遗产类型:填写认定为的项目类型“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

(4) 申报渠道:填写申报渠道的主管单位,即省级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

填写完成后点击注册按钮,如注册成功会出现以下注册成功弹窗提示。如注册出现以下【账号注册失败】弹窗提示,请检查注册信息填写是否正确。

2. 登入填报:登录成功后,会进入系统选择界面,点击【工业文化资源数据采集系统】进入系统。

(1) 认定申请信息填报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的项目需为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项目,产权明晰,并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可单一主体或联合申报。

① 在左侧导航栏,选择【数据填报】,点击【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请(第八批)】,进入到申报流程页面。可通过查询条件快速检索、查看已建的工业遗产认定信息采集列表。

② 点击【新建】,开始填报。项目单位请以单一遗产项目进行申报,一个单位可申报多个遗产项目。填报过程中可随时点击【保存】。注意: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申报渠道的项目单位,需要线上下载模板,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并盖章后扫描上传。

③ 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后,返回【工业遗产认定信息采集列表】。

④ 确认所有信息真实完整后,点击【提交】,弹出系统提示窗,点击【确认】,完成申报流程。

3. 填报指标说明(带*必填)

(1) 项目基本信息

(2) 核心物项和产权信息

① 遗产核心物项

② 产权信息

(3) 遗产项目价值

① 历史价值:描述遗产项目的建成年代、发展历程;在中国工业发展进程或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与特定人物及事件关系等。2000字以内。

② 科技价值:描述遗产项目在当时社会生产条件下的行业影响力、技术水平等典型特征;推动技术变革、行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创新性及独特性;对当时形成崇尚科学技术的人文社会环境的贡献等。2000字以内。

③ 社会价值:描述遗产项目当时的管理制度及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和创新性;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所反映的时代特性和社会风貌;对当时就业或社会福利的贡献和作用;社区或企业对其具有的社会认同和归属感。2000字以内。

④ 艺术价值:描述遗产项目生产、生活设施与周边环境所构成的工业景观的体量、造型、材质、色彩等工业美学品质;规划、设计、工程对特定时期工业风貌的影响;对工业审美发展的贡献。2000字以内。

(4) 遗产项目保护利用工作基础

① 遗产项目保存现状:描述历次维修、改造情况;核心物项的完整程度,重建、修复及保存状况;相关档案记录。3000字以内。

② 遗产项目管理制度:描述本地政府、相关部门及申报单位已出台的涉及工业遗产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资金、项目支持等情况。3000字以内。

③ 保护利用工作措施及成效:描述相关工作机制情况;相关保护利用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及效果;保护利用的社会和经济效益。3000字以内。

(5) 遗产项目保护利用规划

① 保护利用工作措施及成效:描述3-5年内工业遗产项目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目标和任务、工作机制、相关保障措施等。3000字以内。

② 资金使用情况:描述围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未来计划,以及相关成效等。3000字以内。

(6) 附件

① 附件中电子版图片需统一编号,格式为jpg,像素不低于300dpi。

② 核心物项:对应填报的核心物项逐一上传图片,档案资料和其他文件可选择上传pdf格式文件。

③ 产权证明材料:上传所有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材料上的图纸,以及标注遗产范围的平面图。

④ 其他证明材料:上传与遗产项目相关的重要历史文献、书面材料;工业景观、产品、工具、文化活动以及保护利用活动场景,并附文字说明;能证明其价值的所获得的荣誉、奖励、认证、科学研究成果证明以及其他资料。

⑤ 视频资料:上传关于真实展现遗产项目的整体概况的视频资料,包含核心物项的保存现状以及当前保护利用工作情况等内容。(视频格式为mp4高清,时长5分钟左右,配有普通话解说词,并配以中文字幕。)

⑥ 申请声明:通过线上下载申请声明模板,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扫描上传。

⑦ 遗产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申报渠道的项目单位,需要线上下载模板,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并盖章后扫描上传。申报渠道为中央企业集团的项目单位可不上传。(复核申报无此项)


申报时间

2026-04-05 至 2026-05-15

其他

1. 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中央企业公司推荐本单位工业文化遗产数量不超过2项。

2. 为便于管理平台账号发放及后续工作,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于2026年4月24日前,将加盖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公章的联系人信息表传真至010-68205198。

3.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年之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评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其从国家工业遗产名单中移出,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4.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损毁等问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专项调查。

5.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的国家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调查工作,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6.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司总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产权发生变化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司总部甄别核实后,将重大问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7. 鼓励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实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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